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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1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且持有2年以下之房地,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,應於移轉登記後30天內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。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「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」請至連結網址試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