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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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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喪偶原冠姓之一方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日期:104-04-20    
新增喪偶原冠姓之一方,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類別:[本所公告]
上版日期:104-04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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