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目一:
申請到府服務
壹、服務範圍:當事人在宜蘭縣內醫療院所或住家。
貳、申請資格:
一、年邁行動不便。
二、重病、傷殘。(附醫療院所證明、殘障手冊等)
叁、開放項目:
一、補發國民身分證。
二、印鑑登記。
三、印鑑變更登記。
四、印鑑註銷登記。
肆、至本所索取申請書或請本所傳真申請書,填妥後將申請書正本請
親友或委託他人送至本所、掛號郵寄本所或傳真至本所皆可(但
傳真前請事先連絡本所以確認收到申請書:電話03-9801178、傳
真03-9801298)事後應補繳申請書正本。
伍、本所收到申請書後,由責任村承辦人先行審核並與申請人連絡(
申請書必填電話)瞭解申請內容,簽請主任核可後,視本所人力
狀況排定時間(原則為不含例假日十個工作日內完成)到府服務。
陸、為免您急須使用所申請之證明文件,本所無法立即前往到府服務
,請申請人盡量提前申請到府服務,本所亦將視本所人力狀況全
力配合申請人。
項目二:
提供民眾緊急使用電話、影印機及傳真機、嬰兒推車、改善無障礙設施
、加蓋停車位等設施。充分滿足 民眾洽公之實際需要。
項目三:
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1時,由同仁輪流當職,延長為民服務申辦業
務。減少民等候時間,便利民眾辦理戶籍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