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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便利民眾戶籍登記,內政部公告可異地受理登記項目如下: 1.認領。 2.收養。 3.出生地登記。 4.夫妻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。 5.監護。 6.終止收養。 7.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或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。 8.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(養)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。 9.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。 10.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(本項於民國96年6月1日起辦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