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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『人籍合一』原則

日期:112-07-31    資料來源:大同鄉戶政事務所

 遷徙登記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,凡是無居住事實而虛報遷徙(即俗稱『幽靈人口』)登記者,不論目的為何(舉凡為選舉、子女就學、節稅……等),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,並依戶籍法第23條之規定,撤銷遷徙登記,以正確戶籍登記資料。

1. 若以虛報遷徙取得投票權,而發生不正確投票結果或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將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,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相關法規:
☆戶籍法第16條第1項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 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
☆戶籍法第17條第1項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
☆戶籍法第23條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
☆戶籍法第76條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☆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☆刑法第146條:
 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,亦同。
 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☆刑法第214條:
 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。 
提醒您!請依居住事實遷徙戶籍,以符合『人籍合一』原則, 並正確戶籍資料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宜蘭縣大同鄉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!

上版日期:112-07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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