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-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、
撤銷收養、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戶籍登記.
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、撤銷收養、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
記,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,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:
自102年1月25日起實施(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
告)
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,因父母離婚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
使或負擔,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,得同時
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,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:自102
年2月5日起實施(內政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)。